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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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山市怡家钢管扣件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山市怡家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复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按月利率9.49375‰计算,2021年3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40625‰计算;复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利息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240625‰据实计算给付); 二、被告徐**、毛*、***、徐**、郑**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4元(已减半),由被告江山市怡家钢管扣件租赁站、***、徐**、毛*、徐**、郑**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