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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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易县裴山新雨制垫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易县裴山新雨制垫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0.7%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易县裴山新雨制垫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