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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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欧印电器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欧印电器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支付货款184905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欧印电器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被告莫**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1999元(已由原告朱**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中山市欧印电器厂、莫**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