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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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1293737元; 二、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3332.49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4日,此后以剩余融资本金1165187.84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7581元,保险服务费746元; 四、若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车牌号为×××、×××、×××、×××、×××、×××的车辆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29元,由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韩**、盐山县海军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