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87,997.75元;

二、被告***、***、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65,026.8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3,852.17元,以及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人民币953,024.55元为基数、按编号为WHBC-SHB-239681-760-01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如被告***、***、朱**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的,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与被告***、朱**协议,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双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朱**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朱**继续清偿;

四、被告***、***、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6,173.97元;

五、驳回原告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8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888元,由被告***、***、朱**负担。被告***、***、朱**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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