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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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107878.01元并支付利息7901.89元(利息计至2021年5月31日),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利率(年利率7.5325%)加收50%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二、被告于**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则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建设路北,复兴路西龙盛家园4#五单元六层东门房屋(建筑面积105.65平方米,房屋他项权证海房海他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00元,减半收取计1366.00元。律师代理费5815.00元。由被告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