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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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 威海祥泽圆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祥泽圆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威海祥泽圆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押金七十八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元; 三、被告威海祥泽圆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一百三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9元,由原告北京嘉海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398元(已交纳),由被告威海祥泽圆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234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