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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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盛邦建筑材料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淳安县盛邦建筑材料商行材料款37648.6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驳回淳安县盛邦建筑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由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淳安县盛邦建筑材料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