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5893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电车损失2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701.56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209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如下账号:账户名,高邑县人民法院;账号,5033000104001659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邑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计93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754元,由原告***承担1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高邑县,邮编:05133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全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未提交亦未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