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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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罚息暂计至银行自定日,从银行自定日次日起以实际未还本金及实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尚欠贷款本金、利息、暂计罚息、银行自定日、约定年利率详见附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