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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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巨坤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质保金199583.8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未退还质保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1年1月6日起计算至质保金全部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日25日为365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巴中宏德乐湾首府项目三期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被告将位于四川巴中兴文经济开发区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经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发生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管理费后,将没有使用的质保金无息退还承包人。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0年6月18日进行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3991677.06元,质保金为199583.85元。2021年3月16日,被告及其指定的物业单位巴中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工程质保金到期验收移交单》,载明:项目竣工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原告按被告要求填报《质保金支付申请会签表》,被告以财务部及项目经理未签字为由拖延向原告支付质保金,经原告多次催收,均不予理会,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宏德置业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退还质保金的金额无异议,但对利息我们合同约定不计息,请求不支持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被告签订《巴中宏德乐湾首府项目三期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将前述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负责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质保期满后,经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发生的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管理费后,将没有使用的质保金无息退还承包人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双方于2020年6月18日办理工程造价结算,确认工程质量保修款为199583.85元。 巨坤园林公司提交了一份《工程质保金到期验收移交单》,表明巨坤园林公司所做的园林及附属工程于2018年12月20日竣工,2020年12月20日质保期到期。巴中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移交单上签字盖章。同时提交了一份《质保金支付申请会签表》,载明应退还质保金199583.85元,并由巴中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部、造价合约部等签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结算单、验收移交单、会签表等证据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巴中宏德乐湾首府项目三期园林景观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巨坤园林公司所做工程的质保期已于2020年12月20日届满,并且已经于2021年3月16日取得巴中宏德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验收,故巨坤园林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被告退还质保金。被告对原告主张退还的质保金金额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质保金199583.85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质保期满并经验收同意后15天内,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退还,在此期间不应当计算利息,并非任何时间均不计资金利息,以此被告在质保期满15日后未退还质保金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99583.8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本案未发生保全费,对原告主张的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99583.85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9583.8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巨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被告四川巴中宏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