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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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律师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万元; 二、被告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负担12700元(已交纳);由被告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有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晓汾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