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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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信立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德信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ZL20172114××××.0号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德信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舒乐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告王**对前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德信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