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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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四季青精品女装市场小味服饰店支付货款61510元。

如被告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由被告傅**负担。

原告杭州四季青精品女装市场小味服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傅**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杭州四季青精品女装市场小味服饰店预缴,被告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四季青精品女装市场小味服饰店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0-29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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