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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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1年3月到5月期间,被告麒鑫公司委托七原告销售其“星悦中心”房产,经双方结算,被告麒鑫公司尚欠原告律一公司分销佣金175000元、原告玉茂公司分销佣金105878元、原告煜城公司分销佣金166000元、原告雅通公司分销佣金237500元、原告恒途公司分销佣金130000元、原告东润公司分销佣金35000元、原告麦源公司分销佣金65000元,另欠原告煜城公司工作人员工资24500元,七原告就上述款项分别向被告麒鑫公司开具了相应价税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麒鑫公司至今未付款。

以上事实可由本院认定的调解笔录及附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麒鑫公司未向七原告支付分销佣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七原告要求被告麒鑫公司支付分销佣金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煜城公司主张被告麒鑫公司应支付其工作人员工资24500元,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麒鑫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煜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麒鑫公司履行支付分销佣金义务的逾期时间,其根据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主张逾期利息,缺乏依据,逾期利息可自其向本院起诉之日起算。七原告申请追加被告麒鑫公司的现股东陈某某和原股东郑某某、周某某为本案被告,暂不符合法律规定,七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律一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分销佣金17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玉茂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分销佣金105878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煜城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分销佣金166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和工作人员工资24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雅通佰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分销佣金2375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恒途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分销佣金13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东润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销佣金3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七、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麦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分销佣金65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八、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944元,减半收取6472元,由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七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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