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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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宁波万景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交通事故损失18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67元,被告阙**负担155元。原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