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阳东村马盘股份经济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应赔偿原告郑**、郑**、郑**因受害人周友娣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43716.50元中的75%,计482787.3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阳东村马盘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赔偿原告郑**、郑**、郑**因受害人周友娣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43716.50元中的15%,计96557.48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郑**、郑**、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0287元,减半收取5143.50元,由原告郑**、郑**、郑**负担551.50元,由被告曹**负担3827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街道阳东村马盘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765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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