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海德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飞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2,171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国际货物代理运输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空、海运货物进口的门到门运输代理服务。2021年5月,第三人进口的HPM1150机床设备委托原告由上海运输至陕西西安。后,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该机床设备。2021年5月12日,被告车辆在运输该机床设备途中因撞到限高牌致使货物受损。2021年6月,经检测,受损机床维修费高达1,142,545.44元,更换导轨费需6万元,原告另支付了检测费、货物包装费等其它费用。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与本案双方确认,案涉受损机床系于德国汉堡起运,入境口岸洋山港,运输方式为国际海路运输,本案事故发生于案涉机床从洋山港陆路运输至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仓库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另,本案系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上海海事法院系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提供订舱、报关、报检、报验、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二)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三)因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生的纠纷;

(四)因提供仓储、陆路运输服务所发生的纠纷;

(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代理事务所发生的纠纷。

第十三条因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2021-12-08
发布日期 2022-0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