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按原告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上海满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