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龙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诉人龙桥专合社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改判新大地公司支付龙桥专合社2018年、2019年两年的土地租金2488117.06元,违约金1710937.8元;三、改判新大地公司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月101759.40元支付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至土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龙城公司止;四、确认龙桥专合社对上述二项、三项为破产共益债权,在新大地公司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五、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新大地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新大地公司拖欠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因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新大地公司破产清算,土地租赁合同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但因土地与附着物高度结合,故继续履行合同才能更有利于全体债权人利益。尚欠的租金应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现新大地公司投资项目处于瘫痪状态,2018年、2019年租金至今未付,新大地公司已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9月12日,新大地公司与龙城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未经龙桥专合社同意,对龙桥专合社不发生法律效力。

被上诉人新大地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龙城公司述称:龙城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主体,一审法院查明案由为普通债权纠纷,不应涉及龙城公司。

龙桥专合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新大地公司支付土地租金2488117元,违约金1710937元。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新大地公司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土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实际转让龙城公司之日止按101759元/月支付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确认上述债权在新大地公司的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1日,泸县福集镇人民政府与新大地公司签订《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林休闲观光农业展示区综合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由新大地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建设。2014年1月1日,龙桥专合社与新大地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新大地公司流转土地1565.88亩,以700斤/亩/年的黄谷按当年9月30日国家公布的收购价支付龙桥专合社;用地期限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1000斤/亩/年的黄谷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起,因龙桥社区建设,新大地公司租用土地实际面积为1196.97亩,年租金为1198167元。2014年-2016年,因招商引资协议,新大地公司不承担土地租金。新大地公司已支付2017年租金,2018年1月起至目前止,新大地公司未支付租金。2018年9月12日,龙城公司与新大地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由新大地公司将生态园项目中的全部财产性收益、含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全套辅助配套物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附属土地租赁权、经营权、商标权、荣誉权称号等)以52980000元价格转让给龙城公司。协议签订后,生态园所涉上述资产未进行交接。2020年6月4日,一审法院受理申请人泸县龙脑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泸州市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新大地公司在经营泸县农业生态园期间,龙桥专合社与新大地公司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合同签订后,龙桥专合社已履行合同义务,新大地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新大地公司欠土地租金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月。龙城公司与新大地公司虽于2018年9月12日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但协议签订后资产未进行交接,生态园所涉资产尚处于新大地公司的管控中,一审法院受理申请人泸县龙脑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新大地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新大地公司不能再管控生态园所涉资产,故新大地公司欠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的截止时间应为一审法院决定受理新大地公司的破产清算之日,即2020年6月4日。其欠租金总额为2895570元(1196.97亩×700斤/亩/年×1.43元×29月÷12)。新大地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降低,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违约金本院酌定为欠款金额的10%,即289557元。2020年6月4日之后,龙桥专合社可向龙城公司主张权利。新大地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中,其欠龙桥专合社的租金属于普通债务,不属于共益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龙桥专合社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认识、理解错误,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龙桥专合社主张龙桥村五社的土地160.46亩,从2015年起每亩增加100斤/亩/年的黄谷的租金,因未提供相关书面的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新大地公司予以不认,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龙桥专合社对新大地公司享有3185127元(欠租金2895570元,违约金289557元)的债权;二、驳回龙桥专合社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392元,由新大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龙桥专合社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新大地公司的债权,并要求确认为共益债权,本案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龙桥专合社在新大地公司享有债权金额是多少;二、龙桥专合社享有的是何种债权。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关于龙桥专合社在新大地公司享有债权金额是多少的问题。

新大地公司与龙桥专合社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新大地公司应当按期足额支付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本案中新大地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拖欠龙桥专合社土地租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2018年9月12日,龙城公司与新大地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约定由新大地公司将生态园项目中的全部财产性收益、含所有设施、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及全套辅助配套物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附属土地租赁权、经营权、商标权、荣誉权称号等)以52980000元价格转让给龙城公司。自2018年9月12日,龙城公司以土地承租人身份履行了龙桥专合社与新大地公司所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对龙桥生态园项目进行实际经营管理。故自2018年9月12日起案涉土地租金应由龙城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的土地租赁费应由新大地公司承担,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的土地租赁费金额为租金总额为:835388.64元,计算方法为:租赁土地面积共计1196.97亩(其中租赁面积1185.88亩,二审中确认龙桥村5社因建设停车场新增土地面积11.09亩),按照双方约定的每亩按700斤黄谷/年计算,按当年9月30日国家黄谷二级收购价1.43元/斤计算,租金总额为:835388.64元。新大地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过高,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调减,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违约金本院酌定为欠款金额的10%,即83538.86元,龙桥专合社享有新大地公司债权918927.50元(其中土地租金835388.64元,违约金83538.86元),故一审法院认定债权金额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一审法院裁定受理新大地公司破产清算,故龙桥专合社应向新大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破产案件中依法受偿。

二、关于龙桥专合社享有的是何种债权的问题。

龙桥专合社上诉认为其债权应为共益债权,本院认为,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之规定,龙桥专合社上诉认为其债权应为共益债权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土地租金应为普通债权。上诉人龙桥专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龙桥专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

二、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享有泸州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债权918927.50元(其中土地租金835388.64元,违约金83538.86元);

三、驳回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92元,由泸州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负担30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392元,由泸州新大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泸县龙桥文化生态园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负担303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2-01-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