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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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依赖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依赖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58095.13元给原告***,被告大地财保玉林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37000元及被告北流市运泰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72026.81元应予减除,减除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仍应赔偿249068.32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返还医疗费72026.81元给被告北流市运泰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2元(原告已预交3671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可汇入北流市人民法院标的款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账号:54×××61,开户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甘国联 人民陪审员 杨荣珍 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何 尘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