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伟利村一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判决两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满二十年内有效,超过二十年外无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伟利村民委无权将其土地出租给原力洪乡企业办。三、两被上诉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分不清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四、租赁土地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应无效。五、一审未追加持有土地承包经营证的六户现土地使用者为当事人,属程序违法。

玉洪乡府、伟利村民委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伟利村一组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公室与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被告玉洪乡府将该合同所涉及的原告的土地返还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3月10日,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与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签订一份《土地征用合同书》,合同内容为于1997年,原力洪乡企业办担保为原力洪乡伟利村民委开发茶梯1138亩,由于原力洪乡伟利村民委多年不管护茶叶,不愿承贷承还,使茶梯造成损失,为不使茶梯荒废,能充分发挥效益,按期偿还贷款,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上述面积茶园由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负责承贷承还,收回经营管理该茶梯,并补偿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群众土地每亩45元征地费,总价格为51210元,征用期限为70年,从2002年3月10日起至2072年12月31日止。在征用期间,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可自行经营茶场并可种植其它经济林或用材林,也可转由其他人员经营。该《土地征用合同书》有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及监督机构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人民政府代表签字及盖章,有伟利村群众代表及同意玉洪乡企业办征用土地群众的签字点指。合同签订后,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已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相应群众。之后原告认为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将属于其的位于伟利村灯草坳及风树坪面积为500亩的土地出租,且认为租赁期限70年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确认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公室与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伟利村民委员会于2002年3月10日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书》为无效合同,并主张被告玉洪乡府将该合同所涉及土地返还给原告。但经庭审查明,凌云县原力洪瑶族乡企业办作为农户茶叶开发借款的担保人,在农户开发茶叶种植后未认真管理,未按期偿还贷款后,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开发项目监管,为确保区域经济的发展,经村委及农户的同意,以承租的方式承包农户的茶梯进行管理,并负责还贷,支付承包金。该行为并未损害原告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确认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伟利第一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伟利第一村民小组负担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土地征用合同书》的当事人一方是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企业办,合同书上有监督机构原凌云县力洪瑶族乡人民政府代表签字及盖章,涉及行政行为,上诉人应申请政府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凌云县人民法院(2020)桂1027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伟利第一村民小组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伟利第一村民小组;上诉人凌云县玉洪瑶族乡伟利村伟利第一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

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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