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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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594,278.43元及利息(以11,594,278.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91,366元,保险服务费11,594.28元,共计102,960.28元。 三、王**、程*、吉林市恒茂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富数控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北龙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筑工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王**、程*、吉林市恒茂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富数控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北龙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筑工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吉林市中富数控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果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王**在吉林市中富数控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筑工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恒茂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果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程*在吉林筑工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经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06元、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北工集团有限公司、王**、程*、吉林市恒茂源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富数控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北龙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筑工体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366元;由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