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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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77,113元、留购价款1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7月23日前逾期利息为3,211.85元;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7,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给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对邢*以上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若被告邢*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吉林市神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吉A×××××0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吉B××××挂的通华牌重型罐式挂车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邢*负担942元,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