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树村委会再审申请主张《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合作意向书补偿协议》《关于终止履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乡双树村农贸市场改造合作意向书>暨清算协议书》无效,主要理由为华堃公司与王九润恶意串通,损害双树村集体利益,且案涉协议中约定双树村委会按月息2%和3%计算应支付华堃公司的赔偿金,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另案刑事判决认定双树村委会、王九润构成单位行贿罪与本案并无关联,双树村委会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华堃公司与王九润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其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不能成立。其次,本案华堃公司与双树村委会在签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乡双树村农贸市场改造合作意向书》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合作,就解除合作事宜后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三份具有结算性质的合同,以上合同中对于华堃公司经济损失计算方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案华堃公司原审中提交双树村委会的《专项会议表决记录》,证明对于如何退还华堃公司合作保证金及损失赔偿问题已由双树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现双树村委会认为以上表决记录系伪造,但未提交有效 -5- 证据予以证明,其以案涉合同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双树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呼市赛罕区巧报镇人民政府双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