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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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梧州市新中环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梧州市新中环黄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以尚欠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为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梧州市新中环黄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