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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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977.53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及至欠付货款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苏*负担287元,由宁夏科瑞恒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