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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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商砼款及违约金,并提供了对账单及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的凭证等证据。二审中,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又提供了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作竣工预验单。以上对账单和工作竣工预验单中均有马建明代表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字。因此,一审法院应在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建明的关系,贵州友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向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价款及违约金,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彭阳县科胜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6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