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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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该回购款以2657129.56元及以实际投资额4999984元为基数×10%×(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的天数)÷360的标准进行计算的总额为准;(原告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获得的款项应优先扣抵以实际投资额4999984元为基数×10%×(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止的天数)÷360部分) 二、原告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在被告***履行完毕本判决确定的第一款义务后,在被告***以书面通知原告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股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将原告宁夏盛世博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64股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203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