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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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和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马**医疗费18,487.97元,残疾赔偿金152,521.6元,误工费78,400元,护理费33,600元,营养费5600元,住***。 二、驳回原告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2.86元,减半收取为4,316.43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3,660元,被告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6.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