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绥化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30839.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款以本金73083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00元、保全费4175.00元,由被告***、黑龙江百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