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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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东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汉中东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70235元,并从2016年7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二、由被告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中东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汉中东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8元,减半收取3604元,由被告汉中圳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