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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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8,290.02元(利息至2021年6月11日),并按月利率14.02815‰支付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马**、李*对被告王**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三、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4元,保全费1,452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