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鸿业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维修款240,430.0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密鸿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