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米脂县冯艳粮油调料门市部
陕西湖之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湖之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米脂县冯艳粮油调料门市部货款75730.5元。

二、驳回原告米脂县冯艳粮油调料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47元,由被告陕西湖之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01.97元,由原告米脂县冯艳粮油调料门市部承担77.50元。申请费811.78元,由被告陕西湖之韵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76.43,由原告米脂县冯艳粮油调料门市部承担3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2-0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