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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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1158.09元及截止2019年9月12日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23552.05元,共计74710.14元,及自2019年9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双方合约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