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恒达林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陕西恒达公司与被告陕西宏达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原告陕西恒达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陕西宏达公司所欠原告陕西恒达公司的1895238.13元工程款及材料费,应予以支付,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转包方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司法解释虽未具体明确,但应当理解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沣西新城建设集团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其欠付转包方即本案被告陕西宏达公司工程款金额大于被告陕西宏达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项金额,故其应对被告陕西宏达公司所欠原告的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恒达林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材料款1895238.1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计算,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6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有效新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鸿达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签订的沣西新城沣河滩面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沣西新城中心绿廊二期《建筑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后与陕西鸿达公司后再行签订的《采购合同》系为履行上述两份分包合同而进行的原料采购,与两份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审法院对此一并审理并判处并无不当。

上诉人陕西鸿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后的工程款。虽然在上述三份合同中,仅有沣西新城沣河滩面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上诉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其它两份合同的履行中,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也存在垫资购料、施工的事实,因此即使该两份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提出利息损失的诉请。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恒达公司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正确。因考虑三份合同不同的结算时间,一审酌定从2020年1月1日计息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1元,由上诉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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