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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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归还截至2021年10月22日尚欠的本金82425.31元、利息64396.35元、分期手续费2072.9元,共计148894.56元;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欠付借款本金自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112元,被告张**负担1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