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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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丹妙音响有限公司 砚山砚华智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砚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砚华智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丹妙公司按月利率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的借款利息22500元;2.请求判决丹妙公司支付砚华智讯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3.诉讼费用由丹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0日,砚华智讯公司与丹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YHZX-HT-2019082002),砚华智讯公司向丹妙公司提供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砚华智讯公司向丹妙公司或丹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借款之日起计算。同时,双方约定,砚华智讯公司管好月利率1%向丹妙公司收取利息,乙方提前还款或甲方通知乙方宣布借款到期的,利息以乙方实际用款时间计算。若因丹妙公司违约行为致使砚华智讯公司采取救济措施的,砚华智讯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丹妙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调查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为申请财产保全向第三方支付的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砚华丹妙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丹妙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4500000元,丹妙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砚华智讯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但至今未向砚华智讯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经砚华智讯公司多次催促,丹妙公司拒不履行其义务,为维护砚华智讯公司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丹妙公司承认砚华智讯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2020年至2021年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正常生产,环保项目整改,资金紧缺,经营困难,暂无能力偿还,丹妙公司将于2024年底前结清此欠款。 本院认为,丹妙公司承认砚华智讯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砚华智讯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丹妙公司对砚华智讯公司主张的利息22500元无异议,丹妙公司应予支付。因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砚华智讯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丹妙公司承担,丹妙公司对此也无异议,砚华智讯公司主张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云南丹妙音响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砚山砚华智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2500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25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云南丹妙音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