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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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2.585017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利息和按合同约定计收的复利。 二、被告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吴***、沈**、李**对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存单账号为61×××14)享有质押权,有权以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60万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1583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吴***、沈**、李**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已预交的其余案件受理费38611元依法退回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