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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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张**与被告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之间的买卖合同自2021年12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货款1,500.28元;原告张**应同时将所购涉案产品全部退还给被告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若原告未能退货,被告可扣除相应货款; 三、被告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赔偿金15,002.8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临沂伊成宏食品百货店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