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费腾商贸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货款6,266.70元,同时,原告刘**将所购3份“优选楼上燕窝燕盏条75.6克二两”退还给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如原告刘**届时无法退还,则以2,088.90元/份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二、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赔偿金62,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计761.50元,由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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