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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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临沂费腾商贸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货款6,266.70元,同时,原告刘**将所购3份“优选楼上燕窝燕盏条75.6克二两”退还给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如原告刘**届时无法退还,则以2,088.90元/份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二、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赔偿金62,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计761.50元,由被告临沂费腾商贸商行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