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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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彭**、彭*、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104564.09元、利息5644.66元、罚息及复利642.94元,本息合计110851.69元(截止至2021年5月8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8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370680001-011-2013000663)约定(当前执行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彭**彭*、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如被告彭**、彭*、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有权以被告彭**提供的抵押房产即书香园小区16幢2单元503号房(他项权证编号:鱼房他证鱼台字第2××6号)折价或变卖、拍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被告彭**、彭*、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