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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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阿德姆服饰有限公司 嘉祥县黄垓乡万发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嘉祥县黄垓乡万发服装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费2652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规格要求加工裤子,经被告方检验合格交与被告。2019年11月24日至2020年3月14日,原告共为被告加工裤子18164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开具三张服装加工费票据,金额为26522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第782条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宁阿德姆服饰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证据如下: 一、委托加工合同2份(复印件),证明2019年11月7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白色长裤12000件,每件加工费为1.6元,白色短裤6000件,每件加工费1.2元,并约定被告收到发票后付款; 二、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怀印签名的领料单14张,证明原告将加工完的长裤及短裤已交付给被告; 三、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证明被告应支付加工费共计26522元,在开具发票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3522元,被告至今下欠原告加工费13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19日原告开具三张劳务、服装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载明:购买方为济宁阿德姆服饰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嘉祥县黄垓乡万发服装厂,三张票据的总面值为26522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为复印件,在不能核对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该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是领料单,不是交货单,不能证明原告将加工完的长裤及短裤已交付给被告;原告提供第三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将开具的三张发票交与被告。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嘉祥县黄垓乡万发服装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原告嘉祥县黄垓乡万发服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