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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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辛**、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30309.44元(包括罚息、复利),本息合计730309.44元(截止至2021年5月11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执行月利率为6.34375‰,逾期罚息利率为7.6125‰)计算的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辛**、王**、辛**、王**、韩**、孙**、韩**、辛**、贺**、辛**、张**、辛**、辛**、辛*、石**对第一项确认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一保证人代为清偿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辛**、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6元,减半收取计5458元,由被告辛**、马**、辛**、辛*、石**、孙**、韩**、辛**、贺**、辛**、张**、辛**、辛**、王**、辛**、王**、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