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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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12月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1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本院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建义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奥体花城20幢4-502号房产已依法查封、拍卖。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1200000元。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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