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乾通典当有限公司 洛阳市宇航机电设计研究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洛阳乾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15.4%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原告对质押大众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xx)优先受偿;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5日,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向原告洛阳乾通公司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当天,双方签订了编号为乾字2019年(0725-1)号《典当合同》和《机动车辆质押合同》,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以其所有的大众车(车辆识别代码:xxxxxx)对该笔债务质押担保,并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承诺继续按照原合同继续支付利息,但2021年6月停止付息,借款本金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推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7月25日,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向原告洛阳乾通公司借款5万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乾字2019年(0725-1)号《典当合同》和《机动车辆质押合同》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月利息20‰,月综合费5‰;被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的大众牌POLO轿车对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费用;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显示被告借款的用途为备用金;被告亦出具了《转款委托书》一份,要求原告将5万元借款款项支付至被告名下洛阳银行友谊支行账号为6732××××2304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工商银行洛阳涧西支行营业室尾号为1828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指定的洛阳银行尾号为2304的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讫确认书》一份,确认收到了原告5万元借款本金。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承诺继续按照原合同支付利息,但2021年6月停止付息,借款本金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推托,引发本案。 另查明,质押车辆即车牌号为豫CE××××的大众牌POLO轿车未解除质押,但该车已被被告开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洛阳乾通公司与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典当合同》和《机动车辆质押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向原告洛阳乾通公司借款5万元,原告已实际交付5万元款项,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典当合同》、《借款借据》、《转款委托书》、转款凭证、《借款收讫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已于2019年10月25日到期,该5万元借款本金被告应当予以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2%,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4%计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21年5月31日,故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被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的大众牌POLO轿车对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间为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止,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主张以被告所有的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的大众牌POLO轿车优先受偿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洛阳宇航研究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但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能免除。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宇航机电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乾通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 二、被告洛阳市宇航机电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乾通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洛阳乾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车辆识别代码为xxxxxx的大众牌POLO轿车在上述第一、二项款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诉讼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洛阳市宇航机电设计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