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曾**的工程款111246.03元。

二、驳回原告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7150元,由原告曾**负担8575元,由被告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75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本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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