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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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利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韩**工程款196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韩**负担5637元,东营市养参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