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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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绿之森建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博罗县石湾镇美家乐橱柜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惠州市绿之森建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42897元及延迟利息(以4289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博罗县石湾镇美家乐橱柜店,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二共同负担;被告一、二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